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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委规定,2008年6月1日起对包含自镇流荧光灯(节能灯)在内的第三批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生产、购进和进口未加施能效标识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效等级的第三批产品,对于此前已经生产的无能耗标识的产品则允许销售到2008年9月1日。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市场上应该停止所有无能耗标识的节能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