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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照明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专委会的名称为“中国照明学会霓虹技术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照明学会直接领导下,从事霓虹(含LED)照明领域工程技术的非法人性质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本专委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照明学会的章程。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经济建设,面向市场,面向未来,紧密团结全国广大霓虹(含LED)领域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团结科技、管理和生产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繁荣和发展我国霓虹(含LED)领域的现代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专委会主管单位为中国照明学会,办公地点的依托单位为北京神意宇虹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武警十三支队14号楼)。依托单位将为本专委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开展各项活动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本专委会的工作范围 (1)、组织制定并实施霓虹(含LED)领域工程技术的发展规划,总结交流和推广霓虹(含LED)领域工程技术科技成果、不断提高本领域整体科技水平。 (2)、开展霓虹(含LED)领域工程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照明设计师”和“霓虹灯制作员”的培训工作,并按照民政部赋予专委会“专业培训”的职能,在全行业内开展霓虹灯设计、制作、安装等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认证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及工程技术人员编写霓虹(含LED)领域工程技术系列教材。建立培训基地,提高科技、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基本素质。 (3)、开展本领域的科技研讨和交流活动,建立霓虹(含LED)领域工程技术信息网络中心(即中华霓虹网),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沟通会员单位之间及国际间的信息。广泛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交流研讨活动,研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会员普遍关心的课题,提高会员单位的科技水平。要开展好霓虹(含LED)产品展示和新产品推介活动,为扩大其影响,搭建新平台。 (4)组织全国霓虹(含LED)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批准设立的行业内唯一的国家级大奖——“中照照明奖”的评选活动,推出一大批行业内精品工程和技术创新成果,提高业界的精品意识和科技创新能力。 (5)、开展霓虹(含LED)领域工程技术方面的国际交流和研讨,发展并拓宽同国外同行的合作领域。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出国考察、学习、交流和培训。 (6)、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霓虹(含LED)领域工程技术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零配件的国家标准及工程的制作、安装规范。组织会员进行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标准,促进本领域的标准化、规范化,并尽快向符合世贸规则的国际标准过渡。 (7)、组织中国照明学会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领域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新器材、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评审、质检和认证。 (8)、由国家授权或委托制定本领域企业资质标准;或先制定行业内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进行资质评审和定级。 (9)、协调霓虹(含LED)领域企事业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整体利益;沟通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11)、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整顿本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秩序,使霓虹(含LED)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逐步走上正规、有序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1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霓虹(含LED)领域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和实施城市夜景照明、景观照明、楼宇照明和装饰照明工程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以及项目技术攻关、协作和招投标等活动。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讨论决定本组织的有关重要事项。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中国照明学会审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办公会议审定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八条、本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本专委会的职责 (1)、履行中国照明学会章程,贯彻执行中国照明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其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本专委会根据需要下设七个分委会:1、冷阴极(霓虹)、LED光源分委会;2、霓虹(含LED)照明工程分委会;3、霓虹(含LED)器材分委会;4、专家分委会;5、霓虹(含LED)技能鉴定分委会;6、霓虹(含LED)技术培训分委会;7、编辑分委会。 第十一条、本专委会在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全面工作,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二位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副主任委员协助,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会私分或侵占挪用。 第十四条、本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本专委会的经费收入及支出由专人负责,并定期向委员会汇报,经费管理接受中国照明学会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条例》经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八日专委会第一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工作条例》自中国照明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由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经中国照明学会核准视为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