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照明学会
舞台电影电视照明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照明学会舞台电影电视照明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照明学会领导下,从事舞台影视照明技术与灯光艺术的群众性学术组织。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照明学会章程。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经济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照明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委员会主管单位为中国照明学会。办公地点的依托单位为中央电视台和北京星光影视集团公司,依托单位应为舞台电影电视照明专业委员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开展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舞台影视技术和艺术的不断发展;
(二)普及舞台影视照明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应用经验;
(三)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有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组织或推荐舞台影视照明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的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或推荐专家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六)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职称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七)反映专业科技和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专业培训,推广标准应用,并开展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九)不定期出版信息简报,编辑论文和科技书刊及培训资料;
(十)组织和参加本专业的技术成果和产品展览会,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
(十一)组织为本委员会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须有2/3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名誉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共22人,秘书3名,顾问3人,共计33人组成。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秘书和顾问由委员会聘任。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不得以本委员会名誉谋取私利;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六)委员会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职责:
(一)履行中国照明学会章程,贯彻执行中国照明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照明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讨论和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修改各项工作条例;
(三)由中国照明学会授权,组织召开全国性的会议和开发技术活动;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领导各专业组织开展活动;
(六)协助发展学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
第十条 本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主任负责,副主任协助。日常工作由秘书负责处理。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款;
(三)利息。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会中自行私分。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收入及支出由专人负责,并定期向委员汇报,经费管理接受学会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4年8月23日委员会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照明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经中国照明学会核准才视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