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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5日泰立公司中方股东--珠海市中粤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珠海泰立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就外方新西兰
THEATRELIGHT LTD.未履行投资义务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002年11月11日中国深圳仲裁分会经审查认为,泰立公司中方股东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02)深国仲字第1925号。
2003年2月11日深圳仲裁分会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泰立公司中方股东申请仲裁外方股东未履行投资义务案。
2002年11月3日泰立公司就合作外方--新西兰 THEATRELIGHT LTD.长期拖欠、拒不清还公司巨额货款,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
2002年11月6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泰立公司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为(2002)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4号。
2003年1月2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泰立公司诉合作外方新西兰 THEATRELIGHT LTD.拖欠巨额货款案。

2003年5月27日泰立公司及总经理郑大亨先生、中方股东珠海市中粤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珠海泰立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等四原告,就外方--新西兰
THEATRELIGHT LTD.法定代表人 REX GILFILLAN 先生近期在报刊、媒体上发表大量所谓声明、公告等,对四方原告进行不客观陈述,大肆散布诽谤四原告的言论,严重干扰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使原告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2003年6月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泰立公司等四原告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为(2003)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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