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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灯具未获认证不准销售使用
日期:2006-2-24 | 来源:产经网-消费日报 | 访问:169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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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日报报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近日联合发布公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灯具产品等13类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公告》规定,此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范围包括: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其中机动车灯具产品包括:汽车前照灯、转向灯、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还包括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记者从国家认监委了解到,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目前,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已经确定。其中,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汽认证中心(原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检测实验室有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天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等18家。苏安建

  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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