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会办公室 资讯 供求 招标 公司库 产品库 检测认证 学术园地 论文 科普 展会 人才 论坛
主页  原创  焦点  通知  快讯  要闻  聚焦  交流  HR资讯  培训信息  展会报道  市场分析  产品新闻  标准资讯  企业动态  电子周刊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人才快讯
关健字:
劳保部门提醒:试用期间员工也可享受社保
日期:2006-12-26 | 来源:新华网 | 访问:1383次 |
发表评论

  (记者李兴文)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近日提醒说,只要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应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拒缴,员工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征缴执法大检查,补签劳动合同16.4万人,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3.94亿元。

  检查发现,一些企业把偷逃社保费用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手段,千方百计少报拒缴;有些用人单位还以“试用期”为名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拒签劳动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近期将加大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对拒缴、瞒报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查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追缴,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温馨提示:如转载请注明出处,对本网的原创文章,转载而不注明出处者,将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国照明网 · 中国照明学会官方网站 · 经营许可证[粤B2-2005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