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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1.5%
日期:2007-3-26 | 来源:人才市场报 | 访问:154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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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薛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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