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章程》制定发布以来,曾于1999年中国照协四届一次理事会对其内容作过部分修改。随着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要求,协会拟对章程的部分内容作进一步调整。
三、主要变更内容:
1、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表述中,将原“国家轻工业局”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关于第三章“会员”第八条会员条件的表述中,将原“国家轻工局推荐到本协会工作的同志”改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推荐到本协会工作的人员”。
3、关于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对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表述中,第五款由原“审议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修改为现“审议财务报告”;增加第七款“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的内容。
(2)第十七条对协会组织机构的表述中,将原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修改为现“至少举行一次”。
(3)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第五款由原“审查、批准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修改为“报告财务状况”;增加现第十款“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第二十条对协会主要领导任职条件的表述中,第三款由原“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修改为现“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联系电话:6513587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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