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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照手机网>讯天下>正文  2009-2-13

公司减薪 你可以Say No

来源:中人网

  专家点评:

  岗位调整后是否该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定其工资待遇,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考虑到调整岗位后工资待遇的合理性,如果企业想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滥用调整岗位降低工资的权力,迫使劳动者无法接受新的岗位或工资而辞职,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另外,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对员工职薪升降与岗位调整进行约定,同时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和劳动管理以及酬薪等制度,以此证明企业岗位、工资调整的合理性,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达到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缓解矛盾的目的。

  懈怠导致的“减薪”应属于赔偿问题

  案例6:

  柳女士在某国际货运公司担任海运部主管,合同约定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为4200元。去年4月初,柳女士怀孕了,因为她对客户电子邮件未及时回复,导致原本海运的货物改为空运,公司为此损失12万元。公司认为这是柳女士为减少电脑辐射对胎儿的影响,工作时间不开电脑所致,且海运部至少发生过11次严重操作事故。为此,公司决定自8月1日起免除她的主管职务,并扣减工资至劳动局规定的最低标准570元。

  特别提醒:

  仲裁委裁决恢复柳女士原工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日前,闵行法院判令公司恢复柳女士每月4200元的应发工资标准。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公司认为柳女士在工作中有违纪和失职行为,可以给予适当经济处罚(若单位有相配套的企业规章,单位因此以扣减工资的方式予以赔偿,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但把工资降至每月570元的最低标准显属不当。由于在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只明确了每月工资,未明确基本工资、与职务的关系等,法院认定到合同期满前,柳女士每月应发工资仍为4200元。

  专家点评:

  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事实上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用劳动者之前,企业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和组织架构,可以自行设定各岗位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企业招用了劳动者后,就不能再以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来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

编辑:LC-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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