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中国照明学会
舞台电影电视照明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照明学会舞台电影电视照明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是在中国照明学会领导下,从事舞台影视照明技术与灯光艺术的群众性学术组织。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照明学会章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经济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照明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专委会主管单位为中国照明学会。办公地点的依托单位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技术局制作部,依托单位应为专委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开展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专委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舞台影视照明技术和艺术的不断发展;

  (二)普及、推广、创新、引导舞台影视照明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应用经验;

  (三)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有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组织或推荐舞台影视照明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的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或推荐专家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六)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职称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七)反映舞台影视照明专业科技和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专业培训,推广标准宣贯与应用,并开展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九)不定期出版信息简报,编辑论文和科技书刊及培训资料;

  (十)组织和参加本专业的技术成果和产品展览会,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十一)组织为专委会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行业内取得优秀成绩的委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三)通过网络媒体宣传行业活动内容推广科技信息。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须有2/3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如果委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1名,顾问委员6名,委员70名,设秘书2名,委员会共计有90人组成。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秘书和顾问由专委会聘任。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不得以专委会的名誉谋取私利;

  (二)在专委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六)专委会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九条 专委会的职责:

  (一)履行中国照明学会章程,贯彻执行中国照明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照明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讨论和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修改工作条例;

  (三)由中国照明学会授权,组织召开全国性的会议和科技交流活动;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五)组织各专业开展活动;

  (六)协助发展学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专委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主任负责,副主任协助。日常工作由秘书负责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1年5月8日专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照明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由专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经中国照明学会核准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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