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关心的『取消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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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9  来源:中照网  作者:安岚坡  有53850人阅读

  照明设计在我国照明产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一方面是用科学的设计理念实施绿色照明;另一方面是个性化的市场要求影响着照明工程光电和结构设计的优化。社会对照明设计师这类专业化知识技能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但是,2016年6月13日,在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35号文件),其中涉及了“照明设计师”。这则消息很快在照明设计界引发“热议”。

  6月14日,中国照明学会就关于“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作出说明:“照明设计师”职业自设立之日起,即属轻工行业特有职业。今后,“照明设计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统一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各地方鉴定机构,不能再进行“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定。

  但时至今日,社会上对“取消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定”仍存在的疑惑甚至曲解。2017年1月3日,中国照明网编辑就此采访了中国轻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主任孟琪。

  孟琪副主任首先介绍了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性调整情况:《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转变国务院机构职能,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该加强的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国务院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1号)中也指出,“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是指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工作业绩评定、学习过程考核等多种方式,对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鉴定的相关工作,是技能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安全责任大,涉及广大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推动行业组织承接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是职业资格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稳慎推进,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承接,成熟一个,推开一个”。

  在这种政策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要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人社部正在抓紧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取消职业资格不是取消岗位和职业标准,人社部作为职业资格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的制订工作。过去对技能人员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评价,现在改为技能等级,就是要使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工作有一个很好的接续,使技能人才在职业发展通道上不会受到影响。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发挥好行业组织的作用。

  孟琪副主任强调指出,取消职业资格认定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价并没有因取消职业资格而中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要求,所有专业人员应参加教育培训,提升相关工作技能。

  孟琪副主任还介绍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修订情况。2015年7月,由人社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并颁布了新修订的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新《大典》结构为8个大类、75个中类、434个小类、1481个职业。与99版大典相比,维持8个大类、增加9个中类和21个小类,减少547个职业。

  照明行业的“照明设计师”经重新定义后,已列入2015版《大典》,新的职业编码为4-08-08-19。原“霓虹灯制作员”,经征求中国照明学会意见,在新版《大典》中已更名为“照明工程施工员”,新的职业编码为6-29-04-03,该职业的职业标准正在修订中,培训和认定工作将有序推进。

  据悉,自2008 年开始,中国照明学会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在全国开展“照明设计师”的培训和认定工作,培训人数已达3192人。今后,中国照明学会将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指导下,继续开展“照明设计师”培训和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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