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务院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精神,涉及到照明电器的嵌入式灯具、固定式灯具、可移式灯具、荧光灯用镇流器等产品被列入实施安全认证的强制性监督管理之中。自2001年5月29日起,国家对上述产品的安全认证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其依据标准如下:
1. 嵌入式灯具为GB7000.12-1999;
2. 固定式灯具为GB7000.10-1999;
3. 可移式灯具为GB7000.11-1999;
4. 荧光灯用镇流器(电感)为GB2313-93;
5. 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为GB15143-94.
上述产品自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之日起,不得经销未经认证的产品,在这之前购进的未经认证的产品,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在实施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之日起一年内继续销售和使用.对于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和使用未经安全认证、安全认证不合格或未按要求使用安全认证标志的电工产品的企业和单位将进行查处。
摘自《消费日报》2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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