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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照明设计师培训华南点

时间:2015年8月10日—8月25日

培训地点:广州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培训机构

中国照明学会官方网站中国照明网培训中心是由中国照明网专门推出的为照明行业服务的专业培训机构,中心依托中国照明学会、中国照明网强大的行业资源和技术支持体系,聘请了一批专家泰斗、行业翘楚作为常年授课教授,同时与中国照明学会教育与培训工作委员会、中国照明室内照明专业委员会、中国照明学会室外照明专业委员会、中国照明学会交通运输照明与光信号专业委员会等各个机构进行紧密合作。先后在广州、杭州、深圳等全国各地多次开班,受到培训学员和业内人士的一致好评和鼎力支持。

中国照明网培训中心培训内容包括各种标准贯宣、新兴照明技术、营销管理培训、EMBA学位班。聘请专家学者、以及企业里一线实战讲师,传授最新最实用,行业人士最迫切需求的照明知识。

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考评)
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照明设计师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考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级照明设计师、中级照明设计师和初级照明设计师的培训、考试(考评)工作。

第三条 照明设计师的日常培训、考试(考评)管理机构是中国照明学会。照明设计师培训的招生、资格初审工作由中国照明学会秘书处负责,考试(考评)管理工作由教育与培训工作委员会(下简称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考评鉴定结果需经秘书处和教育培训委员会复核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五条 照明设计师培训机构的设置,需经教育培训委员会和秘书处对其办学条件、师资水平进行评估,满足相应条件方可进行招生、培训。

第六条 照明设计师培训机构的教师应经过教育培训委员会培训评估后方能上岗,原则上培训教师2~3年后应再重新评估。

第二章 题库

第七条 题库由教育培训委员会组织专家统一出题入库。

第八条 以教学大纲为基础,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为宜,理论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实际操作考试一般为420分钟。考试时间有其它特殊要求的需单独说明,并在试卷上注明。

第九条 命题要严谨、周密、科学,题意要明确,条件要充分,文字叙述要清楚,措辞要简单明了,应达到在考场上无须对试题作任何解释和说明的程度,不得出偏题、怪题。

第十条 试卷应统一模式,理论试卷采用A4纸张打印,实际操作试卷采用A3纸张打印,试卷第一行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考试时间、成绩等内容。

第十一条 题库由教育培训委员会统一管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试卷由教育培训委员会专人保管、印刷并密封后交与考务人员。每次考试发出试卷与收回试卷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及涉及考题的人员对题库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考试后的试卷档案由中国照明学会负责保存。

第三章 培训、考试的组织

第十四条 每个培训班结束后的第3天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由两名监考老师监考下完成,监考老师中原则上至少一位具有考评员资格,并受考评督导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考老师由教育培训委员会委派,监考老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

第十七条 学员参加考试要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反,将按《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评卷

第十八条 评卷由教育培训委员会每次抽取不少于3人组成评卷组,评卷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2个月。

第十九条 评卷教师应严格按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或送分。

第二十条 评卷组应组织评卷教师采取流水作业的方方式,集中评卷。

第二十一条 评卷组评卷完毕后,将评卷结果报学会秘书处。在最终鉴定结果公布之前,秘书处和评卷教师对评卷结果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复审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评结果在中国照明网上进行公示15日,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需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复审每次抽取不少于3人组成复审组,复审组成员由教育培训委员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 复审主要是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阅卷成绩的复核。

第二十五条 复审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意见为最终复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对最终鉴定结果进行复审确认后方可上报职能鉴定中心。

第六章 颁证

第二十七条 经考评合格的学员,由秘书处上报考试成绩,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发证,原则上组织专门发证仪式,统一发证,也可结合中国照明学会的活动发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照明学会秘书处和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中国照明学会批准后试行。

中国照明学会

2013年9月13日

监考守则

1、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作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维护考场律,热情地关怀学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每考场安排监考教师2名。监考教师必须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

3、监考教师要认真清理考场并做好考前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组织学生入场并按规定时间分发试卷。

4、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布本考场考试时间并宣读考场规则。

5、监考教师不得任意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

6、开考后,监考教师要提醒和督促学生在试卷上先写姓名、身份证号。考试中,发现学生有违犯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作弊者,要留下证据,如实记载于考场记录中,并在作弊学生的试卷上写下“作弊”字样。

7、在考场内,监考教师不得与学生交谈。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准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字迹不清的,可当众说明。

8、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试卷由监考人员收齐,清点份数后交于中国照明学会秘书处。

9、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考场内不得阅读书刊报纸,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不准谈笑,工作态度要严肃认真。

中国照明学会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