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特种汽车、无轨电车、摩托车以及被允许在指定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输用轮式拖拉机等低速车。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前照灯的使用和对远光、近光光束照射方向的调整与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特种汽车、无轨电车、摩托车以及被允许在指定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输用轮式拖拉机等低速车。
1 前照灯的安装和使用
1 . 1 安装
1 . 1 . 1 机动车装用的前照灯,其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4599 — 8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5948 — 86 《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
1 . 1 . 2 机动车前左、右两边必须对称安装具有远光和近光的前照灯。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允许安装一具或多具双光束灯。装用四灯制前照灯,四灯并排时,其中一对远、近光双光束灯应对称装于外侧;另一对远单光束灯应对称装于内侧。
1 . 1 . 3 汽车前照灯在车上的安装位置应符合 GB 4785 — 84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有关规定;运输用轮式拖拉机在安装位置未另作规定前,应参照 GB 4785 有关规定执行。
在用机动车前照灯如安装位置不符合 GB 4785 — 84 有关规定,允许暂时过渡使用。
1 . 1 . 3 . 1 同一辆机动车上对称安装的前照灯,其类型、规格、光色须一致。
1.1. 3 . 2 机动车的前照灯光束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都应能调整,并以照准的光束方向为基准,其可调整角度应不小于± 4 ° 30 ′。
1 . 1 . 3 . 3 前照灯配光镜在前照灯中的位置应保持正确,其上下方位不得颠倒或旋转歪斜。
1 . 1. 3 . 4 同一辆机动车的前照灯,其左、右,远、近光不允许交叉开亮。
1 . 2 前照灯的使用
1 . 2 . 1 远光用于前方无来车或不尾随其它车辆时的行驶照明。
1 . 2 . 2 近光用于两车相会时的近距离照明;还用于夜间以下情况:
a . 尾随前车与前车相距 30 ~ 50m 时;
b . 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
c . 通过交通指挥岗位之前。
1 . 2 . 3 .白天在有雾、降雪、暴雨或多尘区行驶视线不清时,可使用近光灯代替雾灯;
夜间不允许用雾灯代替近光灯使用。
2 前照灯光束的调整与检验
2 . 1 调整与检验的方法
2 . l . 1 光束的调整检验应在较暗环境中的屏幕前进行 ( 如图 1) ,或用测量仪检查调整。
调整与检查的场地应平整,屏幕与场地垂直。被调整检验车应在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的条件下进行。
图1
2.1. 2 .光束照射方位以偏移值I表示。偏移值系指明暗截止线的转角或光束中心在10m(dam)距的屏幕上沿水平h—h线或垂直V左一V 左 (V 右 一V 右 )线方向调整移动的距离,其计量单位为 cm/dam
也可用偏核角a(°)表示。二者换算公式
a=arc tg (τ/1000)
2.1.3 在屏幕上调整检验。将被调整检验车停置于屏幕前并与屏幕垂直,使前照灯基准中心*距屏幕10m,并使屏幕上h—h线与前照灯基准中心离地距离H等高:分别测量左、右,远、近光光束的水平和垂直照射方位的偏移值。
2.1.4 用测量仪调整检验。将被调整检验车按规定距离与测量仪对置;从测量仪的屏幕上分别检查左、右,远、近光光束的水平和垂直照射方位的偏移值。
2.2 调整与检验的要求
2. 2.1 机动车装用各类型灯近光光束在屏幕上的调整检验规定,见表1。
A类灯:汽车、摩托车装用的、其配光性能分别符合GB 4599—84、GB 5948—86规定的前照灯。
B类灯:汽车、摩托车允许过渡使用的前照灯。
C类灯:运输用轮式拖拉机装用的前照灯。
表1 空载时近光光束在屏幕上调整检验规定
2.2.2 装用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在屏幕上的调整,要求光束中心在h—h线下低于该灯中心离地距离的10%,即: 0.1Hcm/dam相当光束中心落地距离100m。
在V 左 一V 左 、V 右 一V 右 线向左、右偏移:
左灯向左偏不大于10cm/dam(0.6°);向右偏不大于17cm/dam(1°)。
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大于17cm/dam(1°)。
2.2.3 机动车装用远、近光双光束灯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使符合表1要求。
2.2.4 经过调整的光束,在平坦的道路上其远光光束一般应能照清车前方约100m远的障碍物;运输用轮式拖拉机等低速机动车,其远光光束应能照清车前方约35m远的障碍物。
2.2.5 车辆载重后。前照灯光束轴线向上倾斜,相应使明暗截止线转角或光束中心在屏幕上的偏移值发生变化,当变化量大于空载时的0.05~0.15H(根据不同车辆),应予调整使符合2.2.1、2.2.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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